南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精神,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江西省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及物业管理项目备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南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备案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5、合法的资信证明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核原件);
7、在赣设立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8、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9、在赣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工程和财务负责人的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10、在赣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A4格式,一式两份,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各存一份。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物业服务企业”公章,携原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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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1、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办事流程和办事时限,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业务办理材料内容。
2、南昌设立物业服务企业应如实填报各种数据信息,并认真核对,确保各项数据信息内容完整准确、真实。
3、在南昌设立物业服务企业,其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4、企业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人员,每人限在一家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或注册。
5、本规定有效期限五年,自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
南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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