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南昌分支机构备案
种子备案管理制度是建立完善种子长效追溯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秩序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重转移的重要措施。南昌企业需要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业务。
根据《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委托代销种子、委托生产种子、设立分支机构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昌企业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2、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3、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4、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农民,是指在南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所称当地集贸市场,是指农民所在的乡(镇)区域。农民个人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违反本款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二、南昌分支机构备案办理材料:
1、 设立南昌分支机构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
2、在南昌销售种子或代销种子的法人需提供: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3、委托生产种子的企业需提供: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南昌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南昌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昌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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