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南昌出版物出租企业备案

时间: 2019-6-15 14:30:45来源:香港南昌登尼特 点击:15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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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第52号) 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道当地(南昌)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南昌出版物出租企业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第52号) 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道当地(南昌)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一、设立南昌出版物出租企业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出版物出租企业备案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不是同一人的,同时需要两人的身份证件);
  4. 经营场所情况介绍(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5. 授权委托书;
  6. 受委托人身份证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二、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二条:

  1.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2.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3.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4.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5.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6.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江西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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