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办事处从法律上又称外资公司注册企业在华常驻注册代表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外国企业经营范围内之业务联络和接洽的机构。从理论上讲,外国企业办事处在未得到相关审批机构特别批准前,不得在华从事办事处总部经营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更不得超逾办事处总部所从事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活动,如果目前暂时不急于在大陆投资,而希望先到大陆做市场调查、宣传产品或提供大陆潜在客户售后服务,那么办事处就是最富弹性且设立成本最低的选择。
从设立办事处的资格条件上讲,设立办事处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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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应依法成立1年以上,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依法应成立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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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台湾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其余的,均由省级外经贸委负责审批。同时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备案。设立办事处时外国企业需具备与中国企业往来证明,例如贸易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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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行业:需有相关主管机关审批;外经贸不审批,例如出版、印刷、报刊、音像制作企业需征得新闻出版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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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是经贸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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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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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海运代理商由交通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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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业由中国民航总局审批
代表总公司在中国进行业务拓展活动,调查市场行情,产品展示代表总公司签约及验收货物技术指导等,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担任首席代表和代表。根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须具备下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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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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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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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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