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比如“绿色食品”标志等
一、南昌证明商标须知
1、南昌证明商标注册后,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2、南昌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南昌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个月内但必须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4、南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
5、南昌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南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是怎样的?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
2、南昌证明商标应具备的条件为:
、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该主管部门一般指中央或省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
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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